33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之規定,以下何者,非屬得以進行預防性羈押的罪名?
(A)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
(B)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
(C)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
(D)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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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4), B(601), C(257), D(109), E(764) #371848
統計: A(1274), B(601), C(257), D(109), E(764) #371848
詳解 (共 10 筆)
#446178
有夠機車的一題
錯在條號錯誤 = =
放火罪是174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
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
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
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
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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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398
最佳解 說的意思不對
刑法173也是放火罪 只是本題是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之規定
所以沒有刑法173的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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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693
之前考試看到這題,髒話都出來了....還好監考人員沒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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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296
| 第 101 條 |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 |
| 第 101-1 條 |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
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
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
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
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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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01-2 條 |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 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 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 情形,不得羈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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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514
真的很心機的一題~~我也是剛去翻條文才發現!! 是第174條不是1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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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9472
173 放火燒有人在內的建築物 -- 7年以上 無期徒刑
-------------------------------------------(173很重 --重罪羈押? 174-176相對較輕 -- 預防性羈押)
174 放火燒沒有人在內之建築物
175 放火燒自己或他人的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
175條之過失犯 不在預防羈押的範圍內
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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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29
§173I,III放火已有提修法草案列入預防羈押。考你是否是法律系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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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278
五等的考題都比較細~(其實比較想說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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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766
連第幾條也要背.....太細了吧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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