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情形,何者得作為證據?
(A)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但係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
(B)從事業務之人就業務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
(C)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
(D)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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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45), B(59), C(265), D(263), E(0) #371851
統計: A(4745), B(59), C(265), D(263), E(0) #371851
詳解 (共 8 筆)
#533319
| 第 159-1 條 |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 得為證據。 |
| 159-4 條 | 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 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 |
| 第 159-5 條 |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 | |
| 第 160 條 |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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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516
BCD要有可信的情況下,才得做為證據 (傳聞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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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7882
(A)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但係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O)
(B)從事業務之人就業務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X)
(C)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X)
(D)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X)
刑事訴訟法 第 160 條 (不得作為證據)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第 159-4 條 (傳聞證據)
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刑事訴訟法 第 159-1 條 (傳聞法則之適用)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B)從事業務之人就業務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X)
(C)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X)
(D)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X)
刑事訴訟法 第 160 條 (不得作為證據)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第 159-4 條 (傳聞證據)
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刑事訴訟法 第 159-1 條 (傳聞法則之適用)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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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8296
第 159-1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第 159-4 條
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第 160 條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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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4680
這題是我誤會選項的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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