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種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
(A)未經具結之鑑定人鑑定意見
(B)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
(C)從事業務之人於例行性的業務過程中所需製作之紀錄文書且無顯不可信之情況
(D)證人以實際經驗為基礎所為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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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07), B(339), C(62), D(87), E(0) #139194
統計: A(3507), B(339), C(62), D(87), E(0) #139194
詳解 (共 2 筆)
#114686
第158-3條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第159-1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第159-4條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第160條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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