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刑事訴訟法關於自訴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正確?
(A)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B)對直系尊親屬,不得提起自訴
(C)對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D)犯罪之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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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3), B(146), C(202), D(3144), E(0) #139202
統計: A(263), B(146), C(202), D(3144), E(0) #139202
詳解 (共 5 筆)
#302240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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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2866
J569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係為防止配偶間因自訴而對簿公堂,致影響夫妻和睦及家庭和諧,乃為維護人倫關係所為之合理限制,尚未逾越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且人民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並非不得對其配偶提出告訴,其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並未受到侵害,與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意旨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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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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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9766
(A)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O)
(B)對直系尊親屬,不得提起自訴(O)
(C)對配偶,不得提起自訴(O)
(D)犯罪之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X;得提起自訴)
刑事訴訟法 第 319 條 (適格之自訴人及審判不可分原則)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B)對直系尊親屬,不得提起自訴(O)
(C)對配偶,不得提起自訴(O)
(D)犯罪之被害人,
刑事訴訟法 第 319 條 (適格之自訴人及審判不可分原則)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第 321 條 (自訴之限制-親屬)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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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366
刑訴 第319條第二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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