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B)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C)以一訴附帶請求其損害賠償,併算其價額
(D)以一訴附帶請求其違約金,不併算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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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184), C(1663), D(417), E(0) #139210

詳解 (共 10 筆)

#112296

民事訴訟法

77-2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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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043

第 77-2 條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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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776
民訴法第 77-2 條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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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767

(A)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B)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D)以一訴附帶請求其違約金,不併算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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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08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1633號
  抗告人 甲○○
抗告人因與乙○○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
9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363號所為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依傳統訴訟標的理論,訴訟標的為原告主張之法律關係,
而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與其主張為訴
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原為各別之法律關係,亦即屬不同之訴
訟標的,其經濟上之利益亦無競合或有選擇之情形,本應合
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惟法律以此項附帶請求,難
為正確之計算,故設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規
定專以主訴訟標的之價額定之,不另併算其價額。是該條項
所稱之「以一訴附帶請求」者,凡是附帶請求與主位請求間
有主從、依附或牽連關係者,自有該條項規定之適用(最高
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七九二號裁判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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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5626

民事訴訟法 第77-2條 (數項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應)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如果還不合併計算不就等於要分開起訴,為了訴訟經濟考量,肯定會合併計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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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935
to 13F:  如果你是甲 要告 某乙 請求消費借貸欠款之返還時  你可能在訴訟標的上主張要乙返還: 10萬元  8萬元  一台汽車
但是其中8萬元 其實是= 那一台汽車的 相對價額(你想要乙返還8萬元或那一台車 兩者其中之一)於是就有競合應為選擇
的出現了...
以上是我的理解 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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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8890

(A)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O)
(B)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O)
(C)以一訴附帶請求其損害賠償,併算其價額(X;不併算其價額。不併算其價額:用金賠息1費。2違約。3損害償。4孳。)
(D)以一訴附帶請求其違約金,不併算其價額(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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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6555
民事訴訟法 EN 第 77-2 條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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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551064
未解鎖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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