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當事人欠缺陳述能力,經法院禁止其陳述,且亦無委任訴訟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同時到場,即應延展辯論期日;如新期日到場之人再經禁止陳述者,如何處置?
(A)得視同不到場
(B)更新辯論
(C)限制辯論
(D)再開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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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70), B(87), C(231), D(180), E(0) #139214
統計: A(2470), B(87), C(231), D(180), E(0) #139214
詳解 (共 4 筆)
#185847
第二百零八條(對欠缺陳述能力當事人之處置)
| 當事人欠缺陳述能力者,法院得禁止其陳述。 |
| 前項情形,除有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同時到場者外,應延展辯論期日;如新期日到場之人再經禁止陳述者,得視同不到場。 |
| 前二項之規定,於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欠缺陳述能力者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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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71
§208 欠缺陳述能力 法院得禁止其陳述
延展辯論期日後 新期日再經禁止陳述=得視同不到場
延展辯論期日後 新期日再經禁止陳述=得視同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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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729
當作沒這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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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5372
如果在新期日到場的人再次被禁止陳述,法院可以將其「視同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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