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當事人欠缺陳述能力,經法院禁止其陳述,且亦無委任訴訟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同時到場,即應延展辯論期日;如新期日到場之人再經禁止陳述者,如何處置?
(A)得視同不到場
(B)更新辯論
(C)限制辯論
(D)再開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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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70), B(87), C(231), D(180), E(0) #139214

詳解 (共 4 筆)

#185847
第二百零八條(對欠缺陳述能力當事人之處置)
  當事人欠缺陳述能力者,法院得禁止其陳述。
  前項情形,除有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同時到場者外,應延展辯論期日;如新期日到場之人再經禁止陳述者,得視同不到場。
  前二項之規定,於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欠缺陳述能力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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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71
§208 欠缺陳述能力  法院得禁止其陳述
         延展辯論期日後  新期日再經禁止陳述=得視同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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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729
當作沒這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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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5372

如果在新期日到場的人再次被禁止陳述,法院可以將其「視同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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