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訴訟當然適用簡易程序?
(A)就租約解除或終止請求遷讓房屋之訴訟
(B)因動產租賃關係所生爭執之訴訟
(C)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請求返還所受利益之訴訟
(D)請求調整租金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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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1438), C(481), D(325), E(0) #139221

詳解 (共 10 筆)

#69600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拾壹、簡易訴訟程序
一六五、(建物工作物事件) 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係 指因建築物或車庫、攤位、停車位等其他工作物之定期租賃或定 期借貸關係所生之接收、遷讓、使用、修繕及家具物品之留置等 爭議事件。 當事人對租賃或借貸契約有爭執者,包括應否解除或終止租賃契 約而遷讓房屋之訴訟。(民事訴訟法四二七)
一六六、(票款之請求)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之訴訟,專指行使票據上權利有關之訴訟,執 票人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請求償 還利益之訴訟,不包括在內。(民事訴訟法第四二七)
一六七、(租金之請求) 因請求租金涉訟者,係指單純請求租金給付或請求確認租金給付 請求權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訟,不包括請求調整租金之訴訟。(民 事訴訟法四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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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963

第 22 條 IV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
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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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文意也就是說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消滅,所以這項利益返還請求權就不能算是本於票據而生的請求,因此就不能強制使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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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41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

    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佔有物返還)

五、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動產租賃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

應經法院調解:(強制調解事件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

    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

    爭執者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

    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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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950

(A)就租約解除或終止請求遷讓房屋之訴訟(X;不適用簡易程序。定期租賃才適用簡易程序)
(B)因動產租賃關係所生爭執之訴訟(O;適用簡易程序)
(C)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請求返還所受利益之訴訟(X;不適用簡易程序。票據債權已消滅,非單純本於票據所請求)
(D)請求調整租金之訴訟(X;不適用簡易程序。不動產租金調整適用強制調解)

民事訴訟法 第 427 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
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
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票據法 第 22 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民事訴訟法 第 403 條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五、
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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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845
(A)就租約解除或終止請求遷讓房屋之訴訟(僅規定:建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
C.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請求返還所受利益之訴訟(非本於票據有所請求)
D.請求調整租金之訴訟-->屬"強制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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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6687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絕對無消費借貸和借款喔!!!!!!

以下適用

動產.定期租賃關係---動定租.動來動去定住

使用.定期借貸關係---使定借.死定了借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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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606
這簡易程序有好背一點的口訣嗎?
常跟強制調解或小額訴訟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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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473

第 427 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
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
    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一○、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
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
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
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
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二十五萬元,
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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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298
A 為什麼是錯的阿???有哪位高手能解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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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992
A.只限於建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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