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5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職權由到場他造辯論為判決
(B)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不為調查證據
(C)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D)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無理由者,第二審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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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1), B(158), C(1939), D(147), E(0) #139225

詳解 (共 10 筆)

#1345046

19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5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職權由到場他造辯論為判決  (B)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不為調查證據  (C)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D)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無理由者,第二審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公職◆民事訴訟法- 97 年 - 9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五等#3248 答案:C


(A)民訴第 436-12 條

第436條之8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調解期日通知書,並應記載前項不到場之效果。


(B)第 436-14 條(不調查證據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C)436-27小額程序當事人於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D)民訴436-29(言詞辯論之例外) 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之︰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無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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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0366

(A)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5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職權由到場他造辯論為判決

第 436-12 條(節錄)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B)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不為調查證據 

第 436-14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C)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第436-27條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D)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無理由者,第二審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 436-29 條

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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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944

民訴436-29(言詞辯論之例外)

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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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153
第 436-12 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 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 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調解期日通知書,並應記載前項不到場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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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222

436條之27小額程序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比較 255 (有但書)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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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355

第 436-14 (不調查證據之情形)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一、經造同意者。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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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34
民訴
第 436-27 條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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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2902

(A)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5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職權由到場他造辯論為判決(O)
(B)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不為調查證據(O)
(C)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X;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D)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無理由者,第二審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O)

第四章 小額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 436-12 條 (調解期日不到場之效果)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調解期日通知書,並應記載前項不到場之效果。

民事訴訟法 第 436-14 條 (不調查證據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民事訴訟法 第 436-27 條 (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民事訴訟法 第 436-29 條 (言詞辯論之例外)
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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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439
436-27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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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154
第 436-8 條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 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 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 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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