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提起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提起上訴後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命補正
(B)未強制第三審被上訴人委任律師
(C)對於非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利益未逾新台幣150萬元者,不得上訴
(D)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不問上訴所得受利益多寡,均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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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5), B(1036), C(625), D(36), E(0) #139226

詳解 (共 10 筆)

#115209


答案是B

只強制上訴人並未強制"被上訴人"

C不對:是"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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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923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本文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第三審上訴程序是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故民事事件上訴到最高法院,是一定要委請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的。只有上訴人才須強制代理,被上訴人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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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424
(A)於提起上訴後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命補正 
    ==>第三審是命其補正訴訟代理人(強代),上訴第二審才有補正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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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未強制第三審"被上訴人"委任律師
    ==> 只限制第三審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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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利益未逾新台幣150萬元者,不得上訴 
     
(D)對於"非"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不問上訴所得受利益多寡,均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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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646

第 471 條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 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 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第三審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 後為之。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第一項之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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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954

於提起上訴後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命補正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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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11
考試時一定要看清楚~到處都是陷阱!C財產權訴訟~多一個字,就是~!我剛開始做題時也是覺得到底是哪出錯了!答案是!該休息一下~再繼續!大家一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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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472
第 471 條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 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 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第三審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 後為之。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第一項之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第 466 條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 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 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 項規定。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 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 466-1 條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 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 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 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 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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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9246
(A)於提起上訴後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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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088


第 466-1 條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 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 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 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 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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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139
司法院依民事訴訟法 第 466條 第3項規定發布 (91) 院台廳民一 字第 03075 號:本院已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並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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