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附帶上訴免繳納裁判費
(B)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附帶上訴不得為之
(C)第三審之被上訴人得為附帶上訴
(D)第三審法院發回後,不得為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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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 B(238), C(146), D(1663), E(0) #139224
統計: A(179), B(238), C(146), D(1663), E(0) #139224
詳解 (共 8 筆)
#701981
係被告就自己之訴請求審判,故性質上為獨立之訴。因此,於第二審提起 附帶上訴或反訴,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預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 第 77-16 條 |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 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 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收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 ,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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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713
民訴法第 460 條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 後,不得為之。
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 ,亦得為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民訴法第 473 條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民訴法第 261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
於言詞辯論時所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
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 後,不得為之。
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 ,亦得為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民訴法第 473 條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民訴法第 261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
於言詞辯論時所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
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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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541
請問~A選項的條文在哪裡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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