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下列何者錯誤?
(A)本條規定僅於第一、二審有其適用
(B)法院應不待當事人之聲明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C)法院得不待被告之聲明,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
(D)違背本條規定之判決,並非當然無效,得以上訴求將其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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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4), B(173), C(146), D(346), E(0) #139218

詳解 (共 10 筆)

#800143
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本條規定第一、二三審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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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465
第 87 條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上級法院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而就該事件為裁判或變更下級法院之判決 者,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為終局之判決者亦同。
第 396 條判決所命之給付,其性質非長期間不能履行,或斟酌被告之境況,兼顧原 告之利益,法院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經原告同意 者,亦同。 法院依前項規定,定分次履行之期間者,如被告遲誤一次履行,其後之期 間視為亦已到期。 履行期間,自判決確定或宣告假執行之判決送達於被告時起算。 法院依第一項規定定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者,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 論之機會。
第 233 條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 決補充之。 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 辯論期日。 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 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 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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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568
釋字第 177  節錄 (二)訴外裁判之法律效果: (1)訴外裁判當然違背法令: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依此規定本案法院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裁判,自屬違背法令,得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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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9490

(A)本條規定僅於第一、二審有其適用(X;第三審亦有其適用)
(B)法院應不待當事人之聲明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O)
(C)法院得不待被告之聲明,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O)
(D)違背本條規定之判決,並非當然無效,得以上訴求將其廢棄(O;訴外裁判,判决違背法令,得為上訴理由)

民事訴訟法 第 87 條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上級法院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而就該事件為裁判或變更下級法院之判決者,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為終局之判決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 第 396 條 (定履行期間及分次履行之判決)
判決所命之給付,其性質非長期間不能履行,或斟酌被告之境況,兼顧原告之利益,法院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經原告同意者,亦同。
法院依前項規定,定分次履行之期間者,如被告遲誤一次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履行期間,自判決確定或宣告假執行之判決送達於被告時起算。
法院依第一項規定定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者,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民事訴訟法 第 467 條 (不得上訴之規定-非以原判決違法為理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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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563
第 451 條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 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 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 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 依第一項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第一審訴訟程序有瑕疵之部分,視為亦 經廢棄。
第 451-1 條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 序而廢棄原判決。 前項情形,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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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2810
(筆記) 民訴法條文中,並沒有明定處...
(共 14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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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8921

(A)本條規定僅於第一、二審有其適用  三審亦有適用

388聲明拘束性(處分權主義)

三審:475

二審:445第一項.450

一審:388

再審: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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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972
莫想太複雜,答案找到是自己的。聲明事項包括244I起訴,428簡易起訴,441I3上訴,470,501I再審之廢棄原判決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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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623
訴外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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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739

哪位可以幫忙解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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