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此為何種主義或原則?
(A)處分權主義
(B)法院干涉主義
(C)當事人對立原則
(D)公正程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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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1), B(43), C(49), D(116), E(0) #371885

詳解 (共 2 筆)

#540113
處分權主義:係指就訴訟之開啟、審判之對象與範圍,以及訴訟之終結,當事人有自由決定主導權者。換言之,當事人是否起訴、何時或於何種範圍對何人起訴、是否終結訴訟,原則上均由當事人自由決定之。處分權主義之理論基礎係建立在私法自治原則以及國家不干涉私益之原則上。


內涵 第一層面:訴訟之開始由當事人決定。

當事人對於民事訴訟有發動權,審判法院不得依職權自行開始民事訴訟,法院僅能處於被動之角色地位,即所謂「無訴無裁判」、「不告不理」。


第二層面:審判之對象、範圍由當事人決定。

當事人得自由決定起訴之內容與範圍,法院應受其拘束,不得於當事人聲明之範圍外為裁判,即「禁止訴外裁判」。


第三層面:訴訟之終結可由當事人決定。

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原則上對訴訟是否續行或終結有自由決定之權。若欲終結訴訟,可透過捨棄認諾撤回和解之方式為之,法院不得依職權命續行程序直至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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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2411

處分權主義有三項命題,第一命題為「不告不理原則」,亦即,非經當事人起訴,法院不得審理及裁判
第二命題為「聲明之拘束性」,此即,民事訴訟法第388條之規定。
第三命題為「訴訟終結之主導性」,亦即,當事人可藉由捨棄、認諾、撤回及和解終結該訴訟
基此,(A)為本題正確選項。

處分權主義

1.訴訟的開始、審判的對象及範圍、訴訟之終結,賦予當事人主導權的主義。
2.內容可分三層面:
(1)第一層面:訴訟的開始由當事人決定。
(2)第二層面:審判的對象及範圍由當事人決定,又稱「聲明之拘束性原則」,如民訴§388、§445、§450、§475。
(3)第三層面:當事人可決定訴訟之終結,如:民訴§262、§459、§439、§379、§380、§384。
3.限制:
基於公益要求,如:家事事件法§46(102年修法已將民事訴訟法第九編人事訴訟程序刪除,並另訂家事事件法,故請參照);或基於事件本質,如:本質上屬非訟事件(家事§55),均得限制處分權主義。

辯論主義

1.就審判進行中審理資料之蒐集、事實及證據之提出,由當事人負主動主張之責任。
2.內容可分三層面:
(1)非經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法院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須注意,辯論主義只及於事實,不及於法律適用。
(2)經當事人自認的事實,法院應逕採為判決之基礎:兩造當事人對某事實的存在與否達成一致的認定、不爭執(自認)者,法院一定要將之作為裁判的前提,不得作出相反的認定結果。
(3)非經當事人提出證據,法院不得依職權調查之:即原則上法院應就當事人有聲明的證據才得為調查。(民訴§286)
3.補救辯論主義之方式:
(1)闡明權(闡明義務)之強調:民訴§199。
(2)真實及完全義務之履行:民訴§195第1項。
(3)依職權調查證據:民訴§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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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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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權主義(英語:doctrine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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