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此種規定為何種訴訟原則之表現?
(A)自由心證主義
(B)言詞審理主義
(C)法定證據主義
(D)處分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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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272), C(76), D(1628), E(0) #226111

詳解 (共 2 筆)

#282414
處分權主義係指就訴訟之開啟、審判之對象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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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8620

處分權主義

1.訴訟的開始、審判的對象及範圍、訴訟之終結,賦予當事人主導權的主義。
2.內容可分三層面:
(1)第一層面:訴訟的開始由當事人決定。
(2)第二層面:審判的對象及範圍由當事人決定,又稱「聲明之拘束性原則」,如民訴§388、§445、§450、§475。
(3)第三層面:當事人可決定訴訟之終結,如:民訴§262、§459、§439、§379、§380、§384。
3.限制:
基於公益要求,如:家事事件法§46(102年修法已將民事訴訟法第九編人事訴訟程序刪除,並另訂家事事件法,故請參照);或基於事件本質,如:本質上屬非訟事件(家事§55),均得限制處分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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