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訴訟原則上採處分主義
(B)行政法院法官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C)第一審之行政訴訟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
(D)行政法院法官應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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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9), B(69), C(175), D(3535), E(1) #190660

詳解 (共 10 筆)

#392754

所謂處分主義,係指關於訴訟標的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且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之開始、進行或終了,可以掌控。處分權主義下,人民以自己責任,決定是否及在如何之範圍內,請求行政法院之權利保護。行政訴訟雖與公益有關,但原則上仍有處分主義之適用,故訴之提起、變更、撤回、是否為上訴或抗告等悉依當事人之聲請,法院並無職權發動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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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546
行政訴訟開始前→處分權主義
行政訴訟開始後→職權進行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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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934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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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7987
白話翻譯↓普通法院的法官→你講什麼他就查...
(共 25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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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170
(D)行政法院法官應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如果這樣, 天下大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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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436
覺得9F依行政訴訟開始前後做這樣的區別有瑕疵:
例如訴之撤回於原告在「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一部或全部(刑訴法第113條),刑訴開始後亦有處分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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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155

D有誤的原因請參行政訴訟法第1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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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015

民事訴訟也是處分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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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431


請問一下a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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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102
所以d爲什麼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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