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受訴法院在認定應證事實時,所採用的訴訟法原則與依據,以下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據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
(B)法院判斷事實之真偽時,不得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
(C)法院得心證之理由,無庸載明於其判決書中,逕以判決之主文表示勝敗訴結果即可
(D)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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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108), C(4059), D(91), E(0) #371886

詳解 (共 3 筆)

#540111
第222條(判決之實質要件~自由心證)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第288條(調查之方法2~依職權調查)

  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依前項規定為調查時,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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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081
(D)§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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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6341
第 222 條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第 288 條
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依前項規定為調查時,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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