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參加,不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B)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已為參加者,不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C)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參加人,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
(D)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得聲請法院駁回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8), B(99), C(232), D(1512), E(0) #139209

詳解 (共 4 筆)

#185854
第五十八條(訴訟參加之要件)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第六十三條(本訴訟裁判對參加人之效力)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
  參加人所輔助之當事人對於參加人,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六十條(當事人對第三人參加訴訟之異議權)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
38
0
#418365


第 58 條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
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
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第 63 條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因
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
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
參加人所輔助之當事人對於參加人,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 60 條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
為言詞辯論
者,不在此限。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

21
0
#898078
(A)訴訟參加,不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
(共 32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9
0
#307698
第 60 條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 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  限。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