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受訴法院不得為公示送達?
(A)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B)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
(C)於外國為送達,不能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或預知雖依上述規定辦理而無效
(D)應受送達人因案羈押於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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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79), C(223), D(4136), E(2) #139212
統計: A(106), B(79), C(223), D(4136), E(2) #139212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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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0 條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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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524
1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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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的重點在於區分「找不到人」和「知道人在哪裡」。
公示送達只適用於法院「找不到」應受送達人(例如住址不明、在國外無法送達)的情況。
選項 (D) 中的人雖然被關在看守所,但法院「知道」他的確切位置。這種情況下可以直接將文件送到看守所,由監所人員代收,所以不得使用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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