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法院應更新審判程序?
(A)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起訴者
(B)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
(C)審判期日參與之法官有更易者
(D)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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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176), C(2743), D(185), E(0) #139201

詳解 (共 4 筆)

#266851
第 273-1 條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 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 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之。 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程序。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此限。
第 292 條   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推事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推事有更易者,毋庸更新其程序。
第 293 條   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 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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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929
一個結論就是,案件審理到一半,
如果承審法官中途發生了什麼不可抗力的事由,無法繼續審理
而必須要換承審法官來審理時,
所有的程序全部都還要再重新 run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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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403113
刑事訴訟法§273-1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程序。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292 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推事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293
如下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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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90
295
第 296 條   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 無重大關係者,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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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22390
未解鎖
45 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法院應更新審判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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