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於原因消滅後幾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A)五日內
(B)七日內
(C)九日內
(D)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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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8), B(184), C(5), D(595), E(1) #139189
統計: A(1988), B(184), C(5), D(595), E(1) #139189
詳解 (共 9 筆)
#152698
民訴是十日 刑訴是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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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846
補個行政程序法50 也是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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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634
刑訴法第 67 條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 、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 、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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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638
民訴法第 164 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 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 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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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9692
已修法改為10日
第 67 條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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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77
刑訴好急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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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454
可能刑事追訴 大多由檢察官 律師 這些專業的在做居多 民訴不用請律師 也可以告 刑訴則否 所以刑訴期間給的比較短? 個人猜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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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632
刑67民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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