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中延長羈押,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幾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A)五日
(B)七日
(C)九日
(D)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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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32), B(401), C(18), D(339), E(0) #139192
統計: A(2532), B(401), C(18), D(339), E(0) #139192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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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 108 條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 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 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 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 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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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108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
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 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 羈押之效力。
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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