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A)行為不罰者
(B)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C)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D)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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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 B(2268), C(283), D(244), E(0) #139199
統計: A(254), B(2268), C(283), D(244), E(0) #139199
詳解 (共 7 筆)
#228973
| 第 303 條 | (不受理判決)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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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350
ACD是不起訴
| 第 252 條 |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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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686
回3F 起訴前被告死亡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起訴後死亡 法院為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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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685
公訴案件 AD應為無罪判決 C免刑判決 B303第5款 不受理判決
自訴案件 第326條 除了第一次審判期日有ABCD情形 得以裁定駁回之外 應該準用公訴案件(3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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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112
刑事訴訟法§303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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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376
不受理的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與不起訴的六、被告死亡者。
都有被告死亡...這要怎麼解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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