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屬於「視為撤銷羈押」之事由?
(A)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B)對被告無審判權而為不受理判決者
(C)羈押期滿未經起訴者
(D)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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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390), C(2851), D(116), E(1) #139197

詳解 (共 7 筆)

#114734
擬制撤銷羈押
a.延長押期  非合法送逹
b.押期期滿  未起訴
c.不起訴或緩起訴者
d.被諭知無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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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861
(A)現罹疾病, 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D)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是刑訴第114條必要停止羈押的情形
 
(B)對被告無審判權而為不受理判決者(X)
依刑訴第316條視為羈押,只有諭知第303條第3,4款之不受理判決,始視為撤銷羈押。
無審判權,為第303條第6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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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780
第114條(駁回聲請停止羈押之限制)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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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2628
(A)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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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788

選項(B)屬於「羈押原因消滅,應即撤銷羈押」




第107條(羈押之撤銷)
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 
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第316條(判決對羈押之效力)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易以訓誡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第303條(不受理判決1)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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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5633
擬制撤銷羈押108條2項7項259條1項...
(共 3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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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4138

2.視為撤銷羈押: (1)羈押期間屆滿,延長羈押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視為撤銷羈押(本法第108條第2項)。

(2)羈押期間屆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本法第108條第7項)。

(3)被告受不起訴(含緩起訴)之處分(本法第25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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