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規定,有下列何者原因而情況急迫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逕行拘提?
(A)犯最輕本刑為四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B)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C)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被盤查而逃逸者
(D)有事實足認為有偽造證據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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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2665), C(135), D(359), E(0) #139188
統計: A(169), B(2665), C(135), D(359), E(0) #139188
詳解 (共 9 筆)
#115110
§88-1 檢(不用拘票) 警(執行後 報檢簽拘票) 偵查犯罪 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1.因現行犯供述 且有事實足認 共犯 嫌疑重大
2.在執行或在押中脫逃
3.有事實足認犯嫌重大 經盤查逃逸。但犯最重本刑一年以下 拘役或罰金 不在此限
4.犯死刑 無期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 嫌疑重大 有事實足認逃亡之虞
1.因現行犯供述 且有事實足認 共犯 嫌疑重大
2.在執行或在押中脫逃
3.有事實足認犯嫌重大 經盤查逃逸。但犯最重本刑一年以下 拘役或罰金 不在此限
4.犯死刑 無期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 嫌疑重大 有事實足認逃亡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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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843
刑訴88-1(緊急拘捕) I
須情況急迫:
一、現行犯供述,共犯重嫌
二、脫逃罪現行犯
三、經盤查逃逸
四、重罪(5^) + 逃虞
發動流程:
檢---實務免拘票(88-1II),通說認為仍須補發>>>告知得選任辯護人(88-1IV)>>>即時訊問及限時留置(93)
警---可130及131I,但應即報檢(88-1III)>>>應即報檢簽拘票(88-1II)>>>告知得選任辯護人(88-1IV) (>>>解送程序9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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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248
(A)犯最輕本刑為四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5年以上
(B)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C)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被盤查而逃逸者 ->不在此限
(D)有事實足認為有偽造證據之虞者->76逕行拘提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14236398&dostatus=&noslave=1&exp=92#i_139188#ixzz397Yimm2R
(B)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C)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被盤查而逃逸者 ->不在此限
(D)有事實足認為有偽造證據之虞者->76逕行拘提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14236398&dostatus=&noslave=1&exp=92#i_139188#ixzz397Yimm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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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034
刑訴法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 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 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 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 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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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249
76逕行拘提 88-1緊急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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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8626
(A)犯最輕本刑為四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X;「五年以上」才對。情況急迫+「五」盤共逃)
(B)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O。情況急迫+五盤「共」逃)
(C)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被盤查而逃逸者(X;「非」一年以下才得逕行拘提。情況急迫+五「盤」共逃)
(D)有事實足認為有偽造證據之虞者(X;無此規定)
(B)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O。情況急迫+五盤「共」逃)
(C)犯最重本刑為
(D)有事實足認為有偽造證據之虞者(X;無此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 88-1 條 (偵查犯罪逕行拘提事由) 五盤共逃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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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065
刑訴88-1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
但所犯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
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 官簽發拘票。
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但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 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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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598
88-1緊急 逕行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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