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何者情形時,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A)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B)有管轄權之法院因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C)因管轄權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D)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
統計: A(343), B(2134), C(329), D(375), E(0) #139182
詳解 (共 10 筆)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
|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
|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
|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
其實不用死背,只要判斷有無管轄權即可!
刑訴法第 6 條~ (牽連管轄)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
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
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刑訴法第 9 條~ (指定管轄)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一、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二、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
三、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
定管轄法院。
刑訴法第 10 條~(移轉管轄)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
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第九條 (指定管轄)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一、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二、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
三、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
第六條 (牽連管轄)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B)有管轄權之法院因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 移轉管轄10
(C)因管轄權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 指定管轄9
(D)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 指定管轄9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14236398&dostatus=&noslave=1&exp=92#i_139182#ixzz397T7vEcb
牽連管轄、指定管轄、移轉管轄 ~~原來這幾個字是重點字!謝謝!感恩!
TO 9 F :
刑訴的移轉管轄~還要加上法律上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