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89條規定,證據調查完畢後,對於事實及法律辯論的順序,下列何者正確?
(A)檢察官→辯護人→被告
(B)檢察官→被告→辯護人
(C)辯護人→被告→檢察官
(D)辯護人→檢察官→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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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2), B(2466), C(61), D(39), E(0) #371855

詳解 (共 2 筆)

#533341
第 289 條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一、檢察官。 二、被告。 三、辯護人。 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依前二項辯論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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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8538
第 289 條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一、檢察官。
二、被告。
三、辯護人。
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已依前二項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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