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以下案件,何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A)刑法第230條與血親性交罪
(B)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C)刑法第195條偽造貨幣罪
(D)刑法第251條妨害販運農工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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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0), B(1612), C(160), D(729), E(4) #371863

詳解 (共 10 筆)

#469566
  • (A) 五年以下
  • (B)三年以下   拘役   500元罰金 
  • (C) 五年以下    5000元罰金 
  • (D)五年以下   拘役   300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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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368
第 376 條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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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568
上訴三審限制: 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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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96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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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3773

題目限制為: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不得上訴第三審: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D)刑法第251條 妨害販運農工物品罪: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並不合題意 正確答案應只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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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2761

妨害販運者是5年以下,請更改答案為B。刑法251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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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3789

依據108.06.19修正公布條文:

      (A) 五年以下

      (B) 三年以下   拘役   500元罰金 

      (C) 五年以上  併科 5000元以下罰金 

      (D) 請看法條

第251條: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此份試卷出題時,法條尚未修改,當時的刑法251條: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千元以下罰金:
一、妨害販運穀類及其他公共所需之飲食物品,致市上生缺乏者。
二、妨害販運種子、肥料、原料及其他農業、工業所需之物品,致市上生 缺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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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2728
(A)刑法第230條與血親性交罪(X;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B)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O;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C)刑法第195條偽造貨幣罪(X;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D)刑法第251條妨害販運農工物品罪(X;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刑事訴訟法 第 376 條第 376 條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刑法 第 230 條 (血親為性交罪)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 214 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195 條 (偽造變造通貨、幣券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第 251 條 (不法囤積物品哄抬價格牟利罪)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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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7633
原本答案為B,D,修改為B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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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8606
 376 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5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230 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51 條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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