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關於合意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二審管轄法院
(B)合意管轄,應以文書證之
(C)基於尊重當事人之意思,合意管轄之效力優於專屬管轄
(D)兩造當事人得就其間之全部私法上爭執均合意由特定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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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2822), C(66), D(145), E(0) #371867

詳解 (共 5 筆)

#698505

A. 24I 合議定第一審

B. 24II
C. 26
D.24I但書 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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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6369

(A)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二審管轄法院 (第一審) 24 I
(B)合意管轄,應以文書證之 24II  ps文書證之->不要式 文書為之->要式
(C)基於尊重當事人之意思,合意管轄之效力優於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效力優於合意管轄
(D)兩造當事人得就其間之全部私法上爭執均合意由特定法院管轄 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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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202
第24條(合意管轄及其表意方法)  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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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6182
第 24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第 26 條
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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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0528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第 26 條
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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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5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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