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當事人聲請法院之職員迴避者,以下何種身分,不在其內?
(A)法官
(B)書記官
(C)通譯
(D)法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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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53), C(258), D(3323), E(0) #371872

詳解 (共 5 筆)

#757032
民事訴訟法第39條(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本節之規定,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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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033
民事訴訟法第39條(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本節之規定,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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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6226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第 39 條
本節之規定,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通譯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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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5710
(D) 法警→即司法警察,無迴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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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8505

法警負責安全維護和秩序管理,不直接參與訴訟核心工作,因此當事人不能在訴訟程序中聲請他們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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