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在適用之列?
(A)通譯
(B)檢察官
(C)法官
(D)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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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5), B(224), C(176), D(5567), E(0) #1090008

詳解 (共 10 筆)

#1269701
(刑訴25)本章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A)準用之。
(刑訴2)於檢察官(B)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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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6545
(C) 刑訴§17 推事(即法官) 
(A) 刑訴§25 書記官、通譯
(B) 刑訴§26 檢察官
(D) 刑訴§35 輔佐人 -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 幫助被告或自訴人所以不用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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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207

法院迴避可參考民訴

2當事人聲請法院之職員迴避者,以下何種身分,不在其內? 
(A)
法官 (B)書記官(C)通譯(D)法警

公職◆民事訴訟法101 年 - 101年司法人員特考五等考試民事訴訟法大意試題#8860答案:D

民事訴訟法第39條(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本節之規定,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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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684
簡而言之,這題會考迴避之規定
1.書記官-單純記錄不影響司法
2.輔佐人-協助訴訟人表達其真意
有一次我去陽明山,問某某地方在哪裡,一個原住民腔調的人說:就在前面,轉兩個彎就到了,我轉了十幾個彎,開了半小時都還沒到。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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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491


刑事訴訟法§35: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 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都是最親的人,來當輔佐人,而且都叫做"輔佐"人,顧名思義是來幫你的,應該不用迴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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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202

輔佐人相關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代理人和輔佐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代理權因當事人本人死亡而消滅

(B)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皆須於每審級為之

(C)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D)除非審判長禁止,否則非律師仍得為訴訟代理人

公職◆民事訴訟法- 94 - 94年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第一試#8619答案:C

A 73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

B.69條(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方式)

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

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

C民訴法第 77 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D
68條(訴訟代理人之限制)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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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9448

刑事訴訟法17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D)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B)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不確定是否依據正確,麻煩各位前輩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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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7920
推事就是法官,所以刑訴第17條就是講法官C選項,題目表示的輔佐人,應該是不具法官身分單純的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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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8239

那如果他故意翻譯成有利當事人的翻譯怎麼辦...

沒有這個翻譯 就再找另一個嗎Q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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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198
 (D)輔佐人定義>>輔助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為訴訟上陳述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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