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在適用之列?
(A)通譯
(B)檢察官
(C)法官
(D)輔佐人
統計: A(1585), B(224), C(176), D(5567), E(0) #1090008
詳解 (共 10 筆)
法院迴避可參考民訴
2當事人聲請法院之職員迴避者,以下何種身分,不在其內?
(A)法官 (B)書記官(C)通譯(D)法警
公職◆民事訴訟法- 101 年 - 101年司法人員特考五等考試民事訴訟法大意試題#8860答案:D
民事訴訟法第39條(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本節之規定,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 刑事訴訟法§35: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
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都是最親的人,來當輔佐人,而且都叫做"輔佐"人,顧名思義是來幫你的,應該不用迴避吧 |
輔佐人相關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代理人和輔佐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代理權因當事人本人死亡而消滅
(B)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皆須於每審級為之
(C)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D)除非審判長禁止,否則非律師仍得為訴訟代理人
公職◆民事訴訟法- 94 年 - 94年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第一試#8619答案:C
A第 73 條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
B.第69條(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方式)
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
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
C民訴法第 77 條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D第68條(訴訟代理人之限制)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17條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D)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B)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那如果他故意翻譯成有利當事人的翻譯怎麼辦...
沒有這個翻譯 就再找另一個嗎Q_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