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公務員甲,於執行拆除地上物時,發現上級公務員所為職務上之拆除命令,顯有違法;甲儘管知情,為免橫生枝節,仍舊執行命令,將地上物拆除。案經地上物所有人舉發後,下列關於甲所為刑事責任的評價,何者正確?
(A)此公務之執行屬業務上正當行為,應阻卻違法
(B)屬依法令之行為,一律阻卻違法
(C)既係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當然阻卻違法
(D)既已明知命令違法,即不得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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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7), B(136), C(512), D(9054), E(0) #1090009
統計: A(397), B(136), C(512), D(9054), E(0) #1090009
詳解 (共 10 筆)
#1245942
因為是刑事責任,如果長官命令違反刑事法律,是無服從義務的,即使書面下達命令也是無服從義務
所以明知又服從了,就不得排除刑事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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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541
某行為已經符合刑法某條文的內容,但是如果同時也符合「負面的構成要件」的話,也不構成犯罪。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因為有某種原因存在,使得刑法不加以處罰,這類的特殊原因,我們稱作「阻卻違法事由」(負面構成要件)
刑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公務員依上級公務員命令所做的職務行為,如果不是明知命令是違法的,就可以阻卻違法
→也就是說,甲是知道違法的,但他沒有依據公保法第17條負報告義務,就執行了。所以甲並不符合阻卻違法條件
如果甲作了且不知道命令違法,那他符合刑法第21條的規定,就可以阻卻違法
資料來源:http://book.law119.com.tw/viewlawbook_people.asp?idno=595&ak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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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1355
29 年上字第 721 號 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限於為其職務上行為,且非明知命令違法者,始在不罰之列,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甚明。[以下略]
參考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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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250
阻卻違法 拆成 阻卻+違法 =雖然違法但阻擋妳被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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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632
給5F,我們不懂的是阻卻 而不是即不得..所以你講完我們還是不懂...
不過看到4F解釋,就懂了,很直白 原來阻卻就是排除..
這樣看完D的意思就是他明知故犯,無法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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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249
明知上級公務員的命令違法,然後還去執行該違法命令,那就得接受懲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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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769
明知違法,又得遵從上級指令;就不得排除違法事由。這樣解釋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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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6048
給1F。。。就不能阻卻違法(業務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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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9169
但現實上像甲這樣的例子還是有的吧,小蝦米要對抗大鯨魚需要勇氣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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