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 因測速器故障而誤遭開具超速罰單之人民,提起訴願後,受理訴願機關至少逾幾個月仍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A)2 個月
(B)3 個月
(C)4 個月
(D)6 個月
統計: A(2635), B(4744), C(210), D(292), E(0) #1089967
詳解 (共 10 筆)
1.行政處分 30日 ---> 訴願 決定書 2個月 ---> 行政訴訟
2.訴願 沒人理 不作為3個月 ---> 行政訴訟
整理:
依照行訴法第四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30日內提出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行政訴訟
提起訴願逾三個月扔不為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交通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撤銷訴訟
交通裁決不服舉發30日內>>>到案陳述意見
當事人雙方停止訴訟>>>一個月內續行訴訟>>>四個月內不續行視為撤回
369
30日內→處分後提起訴願 或 交通裁決書送達後提起行政訴訟
60日內→訴願決定書收到後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
90日內→訴願提起後無人理,提起行政訴訟
逾三延二(玉山延2)
感謝11樓13樓提醒: )
對於交通違規不服,救濟管道為何?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規定,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無須任何費用,原舉發機關受理民眾申訴後,應審酌違規事實及違規人陳情意見,依權責維持原舉發處罰或建請處罰機關撤銷違規。
二、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聲明異議」程序已改為「行政訴訟」,受處分人不服申訴結果者,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暨「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規定,民眾提起行政訴訟,應先繳交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