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行政訴訟法第 295 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後,尚未提起給付之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幾日內提起訴訟,逾期未提起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假扣押之裁定?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統計: A(322), B(937), C(1126), D(5273), E(0) #1402126
詳解 (共 9 筆)
假扣押起訴:民訴5日、行訴10日。 備註
統整一下
假扣押裁定後,尚未提起給付之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逾期未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因拘束債務人自由而為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之本案尚未繫屬者,債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起訴;逾期未起訴時,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
民訴:5日內起訴
因拘束債務人自由而為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之本案尚未繫屬者,債權人應 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起訴;逾期未起訴時,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
民事訴訟法→5日
行政訴訟法→10日
未來應該有機會修法統一日期
不是有些人解答都誤導...難怪會有人誤以為假扣押是專屬管轄
假扣押裁定後,尚未提起給付之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逾期未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 (一般假扣押沒有明定期間起訴,除了夫妻財產分配)
1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2 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 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 三、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 四、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 五、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 六、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一千零十條請求宣告 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3 前項第六款情形,債權人應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之日起十日內,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4 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 假扣押裁定
民事訴訟法 第537-4條(特殊假扣押)
因拘束債務人自由而為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之本案尚未繫屬者,債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起訴;逾期未起訴時,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