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行政法院之裁判若以寄存送達為之,應經多久始生送達效力?
(A)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效力
(B)寄存次日生效
(C)自寄存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效力
(D)自寄存之日起,經 2 個月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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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00), B(962), C(727), D(177), E(0) #1658051

詳解 (共 10 筆)

#2456161

行訴:10日生效,保存3個月

民訴:10日生效,保存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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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8667

比較題

【A】34 依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所為之寄存送達,何時生效? 
(A)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 
(B)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始發生效力 
(C)自寄存之日起,經 20 日始發生效力 
(D)自寄存之日起,經 3 個月始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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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240

民事訴訟法 第 138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

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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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5014
第 73 條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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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7647
第 71 條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n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n對於法人、機關、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事務n所、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n之。n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n
第 72 條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n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n住宅之主人。n前條所定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視為前項之同居人或受雇人。n如同居人、受雇人、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為他造當事人n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n
第 73 條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n,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n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n為送達。n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務機構n。n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n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或機構應保存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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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8115

民訴138-2 寄存送達也是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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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8671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

書面以外之行政處n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

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n對其發生效力

行政程序110條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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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4955
連出兩題有關10的題目…這典試委員很陰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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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7930
行政訴訟法第73條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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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6172
民訴法:10日生效,保存2個月行訴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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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67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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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送達之比較民事訴訟法138條: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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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027229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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