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所為之寄存送達,何時生效?
(A)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
(B)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始發生效力
(C)自寄存之日起,經 20 日始發生效力
(D)自寄存之日起,經 3 個月始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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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7), B(1131), C(322), D(159), E(0) #1329288

詳解 (共 10 筆)

#1408340
只有行訴和訴願有規定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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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2541

自己私人的筆記

行政程序法 只有寄存送達寄存就發生效力

其他都是經10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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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789
歹勢,1F最後打錯字,應為行政程序法"未"如此規定...
 
行政訴訟法修法,所以寄存10日生效
訴願法準用行政訴訟法,所以也是10日生效
 
提這個釋字,只是想說行政程序法並未像行政訴訟法修法或有訴願法準用之情形,可以參考它們以前未明文規定的樣子。
 
如果想得更簡單一點,行政程序法110條表示行政處分於送達時發生效力,意即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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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640
釋字第 667 號
  訴願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部分,尚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理由書提及:是寄存送達之文書,已使應受送達人可得收領、知悉,其送達之目的業已實現,自應發生送達之效力。
 
現行政訴訟法§73條已明文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行政程序法為有如此規定,應仍為以依法送達完畢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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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0643

行程法的不用等

訴願 訴訟要等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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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519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 字第 093001462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法務部公報 第 326 期 1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74 條  ( 90.12.28 ) 
要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郵寄寄存送達合法性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行政程序法郵寄寄存送達合法性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
          考。
說    明:一、復貴局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北環二字第○九三○○一四一一三號函
              。
          二、按行政機關或郵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為送達者
              ,如於應受送達處所確已完成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地方自治、警察機
              關或郵政機關 (限郵務人員送達適用) ,並製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
              份黏貼於送達處所之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所信箱
              或其他適當位置時,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
              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至於同條第三項規定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係就寄存機
              關保存送達文書之期限為規定,對於送達生效日期之認定,並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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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0733
總之,只有行政程序法的「寄存送達」,才是...
(共 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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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7687
黑人問號,為什麼要訂的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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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213
依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第 3 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幾日發生效力 (D)10日。。。。。。。。。。。。。。。。依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所為之寄存送達,何時生效? (A)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1: 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第 3 項規定 2: 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所為之寄存送達,何時生效 二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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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3976
所以訴願文書的送達,依訴願法第47條第3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67~69條、第71~83條)的意思,
現在訴願文書的送達,是要寄存之日起,經10日才生效嗎?

第667號是民國98年的解釋,之後行政訴訟法在100年修法,把第73條改成和民法一樣了,如此一來⋯⋯第667號解釋是否不適用了呢?

我腦袋有點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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