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據行政程序法教示條款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教示若有錯誤,應由原處分機關以通知更正,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B)原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長者,縱經更正,相對人如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 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原則上視為已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C)原處分機關漏未告知救濟之法定期間者,其法定期間為 2 年
(D)若原處分機關告知錯誤而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該原處分送達後 1 年內聲明 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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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3), B(267), C(3603), D(297), E(0) #1329291

詳解 (共 4 筆)

#2263597

行程法98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A)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B)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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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原處分機關漏未告知救濟之法定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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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看行程法第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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