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國立大學學生甲因涉及刑事案件遭檢察官調查,校方命其休學。休學期間即將屆滿,該生向學校請求復
學,遭到拒絕。該生擔心刑事調查程序延宕太久將導致其遭學校退學,除針對拒絕復學之決定進行救濟
外,得以何種手段在訴訟程序中尋求暫時性權利保護?
(A)暫時性行政處分
(B)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C)停止執行
(D)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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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5), B(2203), C(721), D(71), E(0) #1329297
統計: A(255), B(2203), C(721), D(71), E(0) #1329297
詳解 (共 10 筆)
#1424307
請求復學,遭到拒絕→課予義務訴訟
一、適用停止執行程序者:撤銷訴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二、適用假處分程序者: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確認法律關係訴訟、一般給付訴訟等,因為原本即不存在一具形式之行政處分,故仍有予以假處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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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3771
國立大學學生甲因涉及刑事案件遭檢察官調查,校方命其休學。->停止執行
休學期間即將屆滿,該生向學校請求復 學,遭到拒絕。->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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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837
回1F~嗯嗯是的。
休學期間即將屆滿,該生向學校請求復學被拒絕,擔心刑事調查程序延宕太久將導致其遭學校退學。→請求暫時復學(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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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225
應該是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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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833
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請求定暫時狀態,以防止權利義務之現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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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6504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 298 條
1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2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3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4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1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2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3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4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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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257
不懂為何不是停止執行? 停止該休學的處分不就具有原本學生的身份.而刑訴299可以提起停止執行不得提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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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3544
關鍵字: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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