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責任,須人民對其執行職務有公法上請求權,經請求執行而怠於執行,
始得請求
(B)一般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生國家賠償責任者,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C)法官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權利,須就其參與審判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始有國家賠償法之
適用
(D)請求國家賠償前,應先經與賠償義務機關協議
統計: A(3001), B(141), C(798), D(124), E(0) #1329299
詳解 (共 10 筆)
依照國賠法第2條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所以a選項應該要有這項要件才會成立國賠"要使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
1.某餐廳請消防隊來消防設備檢查,消防隊有排程or其他事由無法立即來處理
( 亦有賦予主管機關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權限者,對於上述各類法律之規定,該管機關之公務員縱有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或尚難認為人民之權利因而遭受直接之損害,或性質上仍屬適當與否之行政裁量問題,既未達違法之程度,亦無在個別事件中因各種情況之考量,,並不以被害人對於公務員怠於執行之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為必要)
2.某天餐廳失火,請消防隊來滅火,消防隊(無裁量權)一定要出來,如果以為是惡作劇而不來就是怠於執行職務了
不知這樣舉例正確嗎?
有誤請指正
(A)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責任,須人民對其執行職務有公法上請求權,經請求執行而怠於執行, 始得請求
(B)一般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生國家賠償責任者,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C)法官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權利,須就其參與審判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始有國家賠償法之 適用
國家賠償法第13條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D)請求國家賠償前,應先經與賠償義務機關協議
國家賠償法第10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
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只要公務員沒有做他職權範圍應該做的事,造成人民受有權利上損害,就滿足請求國賠要件,人民不需要先請求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