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行政程序中當事人請求閱覽卷宗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原則上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B)當事人申請閱覽卷宗,如依法規有保密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拒絕提供
(C)當事人申請閱覽之卷宗資料,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D)機關拒絕當事人閱覽卷宗之申請者,當事人原則上得對被拒絕之行為單獨提起訴願
統計: A(150), B(121), C(386), D(3786), E(0) #1329290
詳解 (共 6 筆)
但值得一談的是,政府資訊公開雖然跟閱覽卷宗看起來很像,但申請資訊公開遭拒是屬"實體法"~應就提起拒絕申請之訴願(訟)
關於D選項
不可只因為機關拒絕當事人閱覽卷宗之申請(例如我申請調閱哪個王八蛋檢舉我超速,因個資法被拒絕了),這一程序行為就提出訴願。
一定要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不可以單獨針對程序行為提出訴願。這也是避免僅僅因為小小的程序問題,浪費大家彼此的時間與法律資源。
(想想喔,如果光是調閱資料被拒就可以訴願,那你我一起去機關隨意要求調閱資料,被拒絕,好那就訴願,全台那麼多違規被檢舉,被檢舉的人一定會很想知道誰檢舉他阿!又加上還有各種原因要申請調閱檔案結果被拒的,每個人都因此要訴願,豈不是造成各機關很大很大的困擾,所以不得單獨提起訴願。)
申請閱覽卷宗請求權,屬程序權利,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請求遭行政機關拒絕時,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不得提起訴願。
人民依法申請抄閱、影印,行政機關在程序中所為之處置或決定屬「程序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若依法不得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者,得逕行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行政訴訟法第8條)
(A)當事人原則上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B)當事人申請閱覽卷宗,如依法規有保密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拒絕提供
(C)當事人申請閱覽之卷宗資料,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2項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D)機關拒絕當事人閱覽卷宗之申請者,當事人原則上得對被拒絕之行為單獨提起訴願
行政程序法第174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