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行政程序中當事人請求閱覽卷宗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原則上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B)當事人申請閱覽卷宗,如依法規有保密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拒絕提供
(C)當事人申請閱覽之卷宗資料,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D)機關拒絕當事人閱覽卷宗之申請者,當事人原則上得對被拒絕之行為單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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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121), C(386), D(3786), E(0) #1329290

詳解 (共 6 筆)

#1407631
閱覽卷宗屬"程序法",故應與實體決定一併救濟(行程法174 哩去死)
但值得一談的是,政府資訊公開雖然跟閱覽卷宗看起來很像,但申請資訊公開遭拒是屬"實體法"~應就提起拒絕申請之訴願(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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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2654

關於D選項

不可只因為機關拒絕當事人閱覽卷宗之申請(例如我申請調閱哪個王八蛋檢舉我超速,因個資法被拒絕了),這一程序行為就提出訴願。

一定要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不可以單獨針對程序行為提出訴願。這也是避免僅僅因為小小的程序問題,浪費大家彼此的時間與法律資源。

(想想喔,如果光是調閱資料被拒就可以訴願,那你我一起去機關隨意要求調閱資料,被拒絕,好那就訴願,全台那麼多違規被檢舉,被檢舉的人一定會很想知道誰檢舉他阿!又加上還有各種原因要申請調閱檔案結果被拒的,每個人都因此要訴願,豈不是造成各機關很大很大的困擾,所以不得單獨提起訴願。)


申請閱覽卷宗請求權,屬程序權利,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請求遭行政機關拒絕時,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不得提起訴願。

資料來自 法務部行政函釋-法律字第 091003366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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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568

人民依法申請抄閱、影印,行政機關在程序中所為之處置或決定屬「程序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若依法不得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者,得逕行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行政訴訟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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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583
(D)選項請參照行政程序法174條:「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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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9678

(A)當事人原則上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B)當事人申請閱覽卷宗,如依法規有保密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拒絕提供

(C)當事人申請閱覽之卷宗資料,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2項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D)機關拒絕當事人閱覽卷宗之申請者,當事人原則上得對被拒絕之行為單獨提起訴願

行政程序法第174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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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508
那請問D選項該怎麼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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