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程序法規定之拒絕閱覽卷宗事由?
(A)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B)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C)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D)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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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3), B(3605), C(1247), D(1466), E(0) #402897

詳解 (共 10 筆)

#605514
(B)是在政資公開法 第 18 條第 1 項第 5 款「有關專門知識、技能 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但是本題問的是行政程序法....好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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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011

行程法§46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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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767
給大家娛樂一下嘛...別太拘謹....
不過下次拿多啦A夢的記憶吐司會比較好一點
phpbNs8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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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029
簡訟記憶
禁閱覽     國機 擬稿  民機  侵權  公益   
資訊公開  國機 擬稿 民機不公 侵權不同意  公營非公益  妨司 文資 監查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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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3593

閱覽卷宗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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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055
政資公開法 第 18 條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 、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 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 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 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 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 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 。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 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 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 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 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 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 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 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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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4193
閱覽卷宗的規定不會出現公開兩個字,相反資...
(共 3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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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5247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防、軍事、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業秘密、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共利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口訣:
搞個人直營的公益之前不能公開有外國小三的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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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3890

參看行程法第46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A)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C)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D)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政府資訊公開限制或不予提供事由: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第 1 項第 5 款「有關專門知識、技能 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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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4567

準、國、人、三、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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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812611
未解鎖
第 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
(共 9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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