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關於行政執行執行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B)於 5 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
(C)但自 5 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 3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D)行政執行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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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183), C(3589), D(409), E(0) #402898
統計: A(102), B(183), C(3589), D(409), E(0) #402898
詳解 (共 3 筆)
#588637
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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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676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所稱已開始執行,如已移送執行機關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
二、已開始調查程序。
第三項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事件,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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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578
5年屆滿.逾5年未執行終結 不得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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