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之 5 年得執行之期間如何起算?
(A)自處分之日起
(B)自實體判決確定之日起
(C)自執行機關與被執行人約定之日起
(D)自上級機關就聲明異議作成決定之日起
(E)一律送分
統計: A(923), B(1044), C(53), D(77), E(4977) #1624308
詳解 (共 10 筆)
我認為這題應該無解
1.因為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文義解釋,答案A應改為「處分確定」之日起
2.「處分之日」vs.「處分確定之日」:
行政機關作成處分後,中間還要經過送達等方式以使處分生效,並超過救濟期間(訴願提起的30日),處分才會確定;
所以我認為不太可能是同一天。
(難道行政機關一作成處分,當事人都還沒機會知道,就可以衝去執行嗎?太詭異了吧?!)
(但是我太晚對答案,來不及去申請疑義...TT希望有人去申請了OTZ )(我對不起沒選A的大家QQ難過ing...)
樓上各位高手都說很清楚了,補充一下僅供參考
補習班聽講解時老師的說法是:本題或者是出題時對法條詮釋斷句錯誤
課堂上有提供,若硬要選擇,還可依法務部法律字第0980026819號的重點
"準此,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者,處分確定之日為執行期間之起算日;至「行政處分之確定日」,即處分之相對人已不得再對該處分表示不服時,為行政處分確定之日,例如提起訴願之期間經過或訴訟經判決確定之日。"
https://www.lawsnote.com/itp-rule/588ccf060a31e6e3ba349f90?t=3915502129
選項(B)其實相對接近
但原則上考選部是送分當作沒有正解啦
嚇到吃手手 6F 好厲害 我要像你看齊。
附帶一提,我起初作答的思考脈絡為「觸發強制執行時,即便你提出救濟程序,原則上仍不予以暫停執行」故D選項錯誤;
試想著行政執行是基於未履行義務之事實狀態下,行政機關依法弄出可催促你履行義務的措施,此措施不可歸類為一個新的行政處分,它因該要建立在原行政處分基礎之下。在把思考往後面延伸,會發現行政機關要採取強制執行,必須等到相對人未履行原行政處分之內容,才可以進行。故A選項「自處分之日起」,就要進行強制執行,還太早了。
此思路有瑕疵嗎?多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