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請求權人得為行政機關或人民
(B)請求權行使期間,除行政程序法外,其他法律得另為規定
(C)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後,僅生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之法律效果
(D)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得因法定原因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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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453), C(6141), D(540), E(0) #1624313
統計: A(117), B(453), C(6141), D(540), E(0) #1624313
詳解 (共 10 筆)
#2505093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2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依國內通說見解,認為這是權利消滅主義
與民法144條第一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發生主義不同
抗辯權發生主義和本題選項C一樣,時效完成後,僅生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之效果。也就是說債權人不能再依法律途徑向債務人討債,但基於民法契約自由原則,可由當初契約約定(不要式契約)來討債。
但公法上,一旦時效完成後,就無法透過任何途徑主張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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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4368
民法的請求權消滅時效經過:債主還是可以討債;欠債的人可以拒絕還錢,要是想還錢也可以啦。
公法的請求權消滅時效經過:債主連討債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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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2392
民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後,僅生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之法律效果 (抗辯權發生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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