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公務人員不服銓敘部關於俸級之審定,下列行政救濟方式何者正確?
(A)申訴、再申訴
(B)復審、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D)復審、訴願、行政訴訟
統計: A(641), B(4909), C(253), D(176), E(0) #1624302
詳解 (共 8 筆)
公 務 員 之 救 濟 途 徑
一、公務人員不服服務機關、人事機關之行政處分
1.複審(30日內向考試院之保訓會提起)
2.行政訴訟( 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二、公務人員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
1. 申訴( 30日內向服務機關提起)
2. 再申訴( 30日內向考試院之保訓會提起)
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稱公保法)
復審相關法律,括弧內是我的白話文解釋
公保法第25條 (復審的要件?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公保法第44條 (復審程序?應膳具復審書經原處分機關移送保訓會審理)
公保法第72條 (不服保訓會復審決定?走司法救濟)
VS
公保法第77條 (提申訴的要件?對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不滿可申訴、再申訴)
公保法第78條 (申訴、再申訴程序?被受處置次日起30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以下略)
※復審、申訴比較
送保訓會:復審就直接經原處分機關送保訓會;申訴先讓原主份機關反省,再申訴才送去保訓會。
司法救濟有無:復審是影響法律保障權益的大事(參公保法14條,級俸之保障)可司法救濟;申訴的事由沒有影響工作權、薪水,就還好,所以不可司法救濟以免浪費資源。
-----上面是額外整理。
本題,對於級俸審定如有爭執可以提起復審、行政訴訟(另參大法官釋字338號解釋)

資料來源: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338
補充:107身心四等
Q.18(D)選項將公務員降調低一職等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提起復審、行政訴訟
公務人員保障法就申訴、再申訴的相關規定,大法官認為並沒有排除公務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本就可以依照措施的性質,提起行政訴訟救濟的權利。因此,公務人員保障法就申訴、再申訴的相關規定,並沒有違憲,公務人員保障法並沒有限制公務員行政訴訟救濟的權利,本來就可以提起。
雖然是合憲解釋,這號解釋一改過去司法實務就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當,認為只能申訴、再申訴,而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見解,解開了公務人員提起司法救濟的枷鎖。理由書指出:「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即予剝奪。」
參考 https://casebf.com/2019/11/29/j785/
釋字785解釋,申訴再申訴可以提行政訴訟,但若權利侵害顯屬輕微,當然也不能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