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者非屬具「判斷餘地」之行政決定?
(A)公務員之人事考評
(B)交通違規事件裁處罰鍰額度之決定
(C)國家考試成績之評分
(D)大學教師升等之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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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 B(5961), C(867), D(361), E(0) #1624300
統計: A(200), B(5961), C(867), D(361), E(0) #1624300
詳解 (共 10 筆)
#2504628
我自己是把判斷餘地和裁量餘地弄混了,想說好好打個一篇來幫助記憶
一般法條內容分為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構成要件內屬於判斷餘地之適用,而法律效果則為裁量餘地之適用。
判斷餘地:從不確定法律概念延伸而來。實質內容上是否符合要件,司法必須尊重行政之專業決定,即被稱為判斷餘地;司法僅能審查行政決定在程序上、法定程序上是否有違法。
實例-->釋字319對於國家考試的考評,應對典試委員之評分予以尊重。(C)
釋字462對於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 ,應對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定予以尊重。(D)
裁量餘地:在法律效果中,由於立法者已經允許在法條文字的範圍內,授權給行政去完成,故被稱為行政裁量。此時立法者已經對於手段的選擇明確表達,故司法者不得干涉。換句話說,縱有多種方式可選擇, 司法者也必須尊重行政的選擇,而不得干涉(此為原則)。
資料來源:http://ctldlpd.km.nccu.edu.tw/xms/forum/show.php?id=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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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2962
「行政裁量(裁量餘地)」係指行政機關受法律授權有作成「法律效果」裁決之空間,「原則」上不受司法審查,「例外」如違背法令授權之目的、範圍,或違反一般法律原則等,即屬裁量瑕疵而構成違法,行政法院得加以審查。
=>行政法院對「裁量」為「消極」審查,亦即僅得「合法性」審查,不得「適當性(合目的性)」審查。
若法律構成要件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機關在具體個案涵攝時,具有判斷餘地,不受司法「完全」審查。
換言之,行政法院仍得對「判斷餘地」司法審查,只是採取「較低」的審查密度而已,「原則」上應予尊重,不加以審查,「例外」如「判斷瑕疵(違法)」或「顯然不當」時,得加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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