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某甲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向某行政機關請求提供特定文件遭受拒絕,甲不服欲提起行政救濟,請問甲應
提起何種行政訴訟類型?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統計: A(199), B(6212), C(156), D(1156), E(0) #1624289
詳解 (共 10 筆)
簡單來說,課予義務訴訟(行訴5)是針對政府怠為處分及拒絕申請之訴。也就是人民想要政府做出他期待的行政處分。
一般給付訴訟(行訴8)是針對公法上原因發生的財產給付或人民請求行政處分外的非財產的給付之訴。
雖然看起來兩者好像都是請求政府要給他期待的結果,但兩者最大的不同在於一般給付訴訟無關行政處分,主要針對事實行為及行政契約。如要求政府蓋隔音牆。
希望有幫助到3F大大^^
閱覽卷宗是程序行為,行政機關「准許或不准閱覽卷宗」不是行政處分,人民只能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資訊公開是實體決定,行政機關願不願提供資訊都是行政處分,人民不服可以提課予義務(特別給付)訴訟。
1.申請資料抄閱、影印,機關拒絕屬事實行為,所以提一般給付訴訟
2.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不服,應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這題有陷阱
Lee大說的D,其實是有這個答案沒錯
但是那是當人民請求「閱覽卷宗」的時候
可是題目是問「請求公開資訊」
所以答案才是「課予義務」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閱覽卷宗權)
為程序權利。權利救濟為,當事人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利害關係人則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提起給付訴訟。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
為實體權利。權利救濟採訴願法第1條撤銷訴願+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課與義務訴訟。
法務部函釋 法律決字第 0950037362 號
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之建立係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本法第 1 條參照), 故本法所賦予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權利,性質上為實體上權利。 準此,政府機關就人民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 乃係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屬就實體事項所為之行政處分。
申請人因不服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即行政處分), 依法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
B 課予義務訴訟
第 5 條第二項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
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D 一般給付訴訟
第 8 條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
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
之給付,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