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確認訴訟之提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B)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 3 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 2 個月不
為決定者,始得提起之
(C)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 30 日內不為確
答者,始得提起之
(D)除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外,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
不得提起之
統計: A(773), B(4694), C(838), D(1176), E(0) #1624288
詳解 (共 10 筆)
題目是問,關於確認訴訟的敘述
(B)選項的敘述內容為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4條 (撤銷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6條 (確認訴訟)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
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A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
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C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
訴訟者,不得提起之。---D
第 6 條
Ⅰ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A)
Ⅱ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C)
Ⅲ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D)
Ⅳ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B) 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之規定,提起「撤銷訴訟 」或「課予義務訴訟」時,必須先經訴願程序後,才得提起。
因此,目前行政訴訟之類型中,「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須經訴願前置程序,始得向行政法院起訴。
至「確認訴訟」、「一般給付訴訟」及「交通裁決事件」於提起行政訴訟前,則無庸先踐行訴願程序,得逕向管轄之行政法院起訴。
確認訴訟不用經訴願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