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關於撤銷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須對現存有效之行政處分提起
(B)針對已執行完畢之行政處分,一律不得提起撤銷訴訟
(C)原告之權利須有受行政處分侵害之可能
(D)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亦得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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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1), B(5616), C(435), D(865), E(0) #2128366

詳解 (共 4 筆)

#3773672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508號判決

(以下節錄)

如果行政處分之規制效力仍然存在,原則上即有提起撤銷訴訟之實益。又行政處分之執行與其規制效力之存續係屬二事,已執行完畢之行政處分,如果其規制效力仍然存在,且有回復原狀之可能者,行政法院仍應准原告提起撤銷訴訟以為救濟,除非行政處分已執行,且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或行政處分之規制效力已因法律上或事實上之原因而消滅,始認其欠缺提起撤銷訴訟之實益,而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許其依法提起確認該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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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4225

行政訴訟法第 196 條→(B)

行政處分已執行者,行政法院為撤銷行政處分判決時,經原告聲請,並認為適當者,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原處分已執行並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時,轉換為「確認處分違法之訴」
→反面意思為:原處分已執行,但有回復原狀之可能,得繼續「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A)(C)(D)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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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21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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