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關於因遲誤撤銷訴訟之起訴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遲誤不變期間已逾 1 年者,不得聲請
(B)於遲誤期間之原因消滅後 1 個月內為之
(C)以書狀為之,並釋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
(D)該聲請,由受聲請之行政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
統計: A(3071), B(2682), C(682), D(2709), E(0) #2128361
詳解 (共 10 筆)
回樓上
行政訴訟法§91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
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遲誤第一百零六條之起訴
期間已逾三年者,亦同。 (→前段是陷阱;後段才是題目要問的撤銷訴訟)
第一項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並釋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
另參 行政訴訟法§106
第四條(撤銷訴訟)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
悉時起算。
有誤請指正,謝謝
補充樓上的整理
行政訴訟法§91(訴訟之提起) 回復原狀→1個月/1年(例外3年—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程序法§50(基於法規之申請) 回復原狀→10日/1年
訴願法§15 回復原狀→10日/1年
Q 關於因遲誤撤銷訴訟之起訴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遲誤不變期間已逾 1 年者,不得聲請→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期限為3年。 (B)於遲誤期間之原因消滅後 1 個月內為之
(C)以書狀為之,並釋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
(D)該聲請,由受聲請之行政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
行政訴訟法 第 91 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B),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1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遲誤第106條之起訴期間已逾3年者,亦同(A)。
第一項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並釋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C)。
行政訴訟法 第 106 條 第4條(撤銷訴訟)及第5條(課予義務訴訟)訴訟之提起.......(略)
行政訴訟法 第 93 條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行政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D)。....(略)
第 91 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B,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遲誤第一百零六條(撤、課)之起訴期間已逾三年者,亦同。A
第一項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C,並釋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
第 93 條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行政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D。但原行政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而將上訴或抗告事件送交上級行政法院者,應由上級行政法院合併裁判。
因回復原狀而變更原裁判者,準用第二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D 在行政訴訟法93條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行政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
行政訴訟法91(訴訟之提起) 回復原狀→1個月/1年(例外三年)(撤銷訴訟)
行政程序法50(基於法規之申請) 回復原狀→10日/1年
TO Nemo:
不變期間:是一種在法律上必須遵守,不能延長或縮短的期間(請參照以下連結法律百科介紹)
推理的話,遲誤不變期間,應該是延誤法律規定必須遵守的時間
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2926
有錯誤請指證,謝謝~
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