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之性質為何?
(A)條約
(B)國際法
(C)國內法
(D)行政協定
統計: A(1457), B(1595), C(4241), D(248), E(0) #2128323
詳解 (共 10 筆)
就我國法制而言,不問其名稱為何,在行政部門與外國政府簽署並送交立法院審議者,即為憲法58條第2項之條約案 (釋字329) ,條約案經立法院讀會程序通過,並經總統公布者,理論上其位階與法律無異,如遇條約與法律相牴觸時,實務上傾向承認條約優先 (最高法院23上1074判例參照)
參考資料:陳治宇老師編著 法學緒論
重點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是一個法律,裡面只有9條,如下,故答案只能選「國內法」。
第 1 條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 3 條
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第 4 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 5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 6 條
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第 7 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兩公約保障各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第 8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第 9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就我國法制而言,不問其名稱為何,在行政部門與外國政府簽署並送交立法院審議者,即為憲法58條第2項之條約案 (釋字329)」且條約具有等同法律的效力。
最佳解說的沒錯,但為甚麼「兩公約」不是條約?在此引用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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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並沒有與其他國家簽屬兩公約,而是自願立法遵守。
(此亦為陳老師上課之口述內容。)
立法歷程是這樣嗎?
兩公約原本是國外的條約,回到國內經立法程序成為施行法,所以看到施行法就知道是經國內立法程序的國內法
關於各種法律分類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是屬於國際法
(B)民法屬於程序法
(C)習慣法屬於成文法
(D)行政程序法屬於公法
答d
A為國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