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書卻未具訴願理由,原處分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理?
(A)訴願駁回
(B)訴願不受理
(C)移由訴願管轄機關審理
(D)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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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8), B(1779), C(2916), D(4639), E(0) #2032494
統計: A(778), B(1779), C(2916), D(4639), E(0) #2032494
詳解 (共 10 筆)
#3491004
回4f
訴願法第58條(提起訴願程序)
Ⅰ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Ⅱ原行政處分機關應自我審查原處分有無違法或不當
→此時原行政處分機關審查客體為:原處分
vs
訴願法第62條(訴願書之補正)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20日內補正。
→受理訴願機關審查客體:訴願書
(意即:原行政處分機關不能審查訴願書,僅得自我審查原處分有無違法or不當)
(註:逾期不補正→第77條不受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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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7補充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6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收受之訴願書未具訴願理由者,應於10日內移由訴願管轄機關審理; 附具訴願理由者,應於20日內依本法第58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辦理。
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對於合於法定程式之訴願事件, 受理訴願機關應即函請原行政處分機關於20日內依本法第58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辦理; 其逾限未陳報或答辯者,應予函催;其答辯欠詳者,得發還補充答辯。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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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8738
198
1
#4115908
回九樓
本題是問原處分機關
法條62是受理訴願機關
所以要轉彎,原處分機關只能移送沒有處理權
109
1
#4977904
訴願書未具理由,為訴願法第62條所規定之「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因此甲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書未具理由,乃移送訴願管轄機關審理是否補正,故本題答案為(C)。(參考書解析)
訴願法 第 62 條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20日內補正。→注意!該條主體是「受理訴願機關」,並非原處分機關。
另外,推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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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488537
參考法條
訴願法第62條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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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